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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地面型太陽光電治理工作坊(三) 共識與結論

時間: 2022/4/21

地點: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


再生能源發展需要透過部門空間計畫 促進跨部門協調與國土整體規劃


「國立東華大學生態及永續科學跨領域研究中心」為研析台灣地面光電存在的各項治理缺口與因應對策,所舉辦之「台灣地面型太陽光電治理工作坊」系列,第三場次已於2022年4月21日(星期四)於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集思會議中心卡博廳舉辦。二十多位學界、公民團體、產業界等專家與實務工作者共同討論後,針對「跨部門空間規劃」與「地方政府再生能源治理」兩個議題得到初步共識。


首先,在「跨部門空間規劃」議題,考量太陽光電分散特性,以及台灣人口集中和地狹多山的條件下,推展過程必然會與各類土地利用形式與民眾生活相互影響,更牽涉多方的管理機關。為解決太陽光電的土地利用問題,工作坊中建議以四個空間規劃手段作為解方:「能源部門計畫」、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」、「劃設光電專區」與「小農地主自設光電」,作為短中長期不同的解決策略,以及跨部門對話基礎,其中特別建議能源與農業部門應優先推動部門計畫。最後,針對各土地事業主管機關,建議分別建立土地管制與光電設計原則,並將「土地可回復性」及「複合式利用」作為其準則重點。


再者,針對「地方政府再生能源治理」議題,由於台灣目前的法規制度,包括能源三法《能源管理法》、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、《電業法》,都未能賦予地方政府實質的能源發展、管理與監督權責,因此針對地方政府應該擔負何種角色職責、如何建立良好的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、以及促進地方政府更積極扮演相關角色,都是此議題討論的重點。與會者都認同地方政府在再生能源發展與規劃上應承擔更多權責,包括地方再生能源規劃、環社議題辨認與審查、案場審查、施工維運監測監管、惠益共享、協助公眾溝通與凝聚共識、建立第三方監督協調制度(透過自治條例)、投資營運再生能源等。因此,建議應先盤點與重新思考能源三法中,中央與地方權責角色分工,並修改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第六條,確實要求地方再生能源的規劃義務,及進行至2050年的地方能源空間規劃。期待透過各縣市再生能源規劃、縣市國土計畫與部門計畫等,使地方政府設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進行區位盤點。討論共識也建議,中央政府應賦予地方政府長期、持續性的計畫經費、編制人力、訓練課程、軟性規範等,並增加地方推動的誘因,例如結合工業區開發條件、統籌分配款、電協金、綠證等,始能真正有助地方政府積極投入再生能源發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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